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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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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9 13:58

1、行为表现不同:

(1)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

(2)挪用*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2、性质不同:

贪污罪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3、针对对象不同

挪用*罪;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时间区别

挪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扩展资料

1、《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2、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贪污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挪用*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9 13:58

贪污罪和挪用*罪的区别如下:

(一)违法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运营国有钱财和产业的人员。但挪用*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务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罪。

(二)行为人的认识不同。

贪污罪与挪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具有合法占有*的成心和目的。挪用*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成心,但是内容不同。挪用*罪是合法占用*,目的在于合法获得对*的掌控权。贪污罪是合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合法获得公共财物的一切权,即意图永远地合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两者进犯的客体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罪在客体上都进犯了国度打工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分明的。贪污罪进犯的是公共钱财和产业一切权中的占有、运用、收益、奖励权四种权能。而挪用*罪只进犯*的占有、运用和收益权。贪污罪进犯的是公共钱财和产业的一切权,而挪用*罪仅进犯的是公共钱财和产业的运用权。

(四)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运用并吞、偷盗、骗取等办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罪的行为表现为私自决议动用本单位*,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诈骗手法,但普通不采用并吞、偷盗、骗取手法。贪污罪是国家打工人员或许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运营国有钱财和产业的人违法而挪用*只能是国度打工人员。挪用*罪是非法占用*,而贪污罪是不合法占有公共财物。

扩展资料:

贪污罪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挪用*罪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参考资料:探讨挪用*罪与贪污罪之区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  贪污罪—百度百科

 挪用*罪—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9 13:59

贪污罪与挪用*罪的区别:

1、 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罪只侵犯*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 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被挪用的事实。

拓展资料

一、贪污罪定义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挪用*罪定义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挪用*罪;百度百科:贪污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9 13:59

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和挪用*在客体上虽然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也是有区别的,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项权能,而挪用*仅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使公共财物已被侵吞的状态难以被发现。而挪用*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是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的手段。

4、主观故意不同,贪污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的所有权即*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日后不准备归还*,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单位丧失*的所有权,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挪用*的主观故意是暂时性的取得*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打算日后予以归还*,对*的所有权没有占有的意图。

扩展资料

贪污罪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挪用*罪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参考资料:探讨挪用*罪与贪污罪之区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  贪污罪—百度百科

  挪用*罪—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9 14:00

什么是贪污罪?什么是挪用?两者区别何在?

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一般都为擅自私用*,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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