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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排污口相同违法问题如何处罚
2024-10-03 11:15:13 责编:小OO
文档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违反规定,具有违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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