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
1、补办材料:载有遗失声明的省级报纸原件,注:遗失声明需写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全称、公司名称、证书的登记表编号。书面申请。下载空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完整后在第二页法人代表签字、盖公司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介绍信。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则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除提交上述7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企业公章)。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企业在海关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财产并出具报告,后由合法公证机构出具对应报告的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2、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机构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办理,并核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4号)第二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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