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个人办理材料:
一、通用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2、缴存基数5000元以上(含)近3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二、其他材料: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港澳同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长沙市户籍证明或长沙市居住证。
单位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2、单位证明材料;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4、法人授权书;5、单位专管员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六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7.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8.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9.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10.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1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1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13.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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