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将其对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债权人的,除双方另行签署质押合同以外,还应当特别注意应收账款不同于存款单,《物权法》规定,存款单上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而应收账款上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才可设立,因此,债权人还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否则仅基于质押合同是无权向债务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作为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对于债务人可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履行哪些法律手续方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应事先咨询律师,不同的担保物应履行的担保手续也是不同的,对于结构性存款产品所享有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权利,可作为应收账款而非存款单出质给债权人,如未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则可能会影响自身债权的最终实现。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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