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必须明确,供给管理所讲的供给是企业的供给。企业的供给以“真”企业为前提,“真”的企业是产权明确,约束硬化,唯市场马头是瞻的企业。真正的企业的供给遵循效益原则,遵循投入产出的原则。如果供给对它是有利的,它会选择供给;如果供给对它是不利的,它会选择不供给。如果供给某项产品和服务对它是有利的,它可以选择供给,如果对它不利它可以选择不供给。一旦发现产能过剩,它会立即止步。资本再便宜,也不会盲目上项目。即使上了项目发现无利可图,也会及时终止,因为所有的亏空都要由企业的所有者承担。企业的供给既有创新,又有退出。但这一切都以企业是真正的企业为前提的。先天有缺陷的企业会扭曲自己的行为,或响应号召,或追求某种不当的非经济利益。如果我们在以后的改革中,不能使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那就很难有供给管理意义上的供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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