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报销适用范围:
1、经院前急救人员在现场急救或转送途中死亡以及在急诊室死亡、住院死亡的患者。
2、经现场急救后转送至医院住院的患者且符合以下急救病种的给予报销。急救医保报销范围是:急性脑出血、急性大面积脑梗,急性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肺栓塞、气胸、急性休克、昏迷、哮喘持续状态、癫痫持续状态、大咯血、上消化道大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等、紧急手术的急腹症、严重急性中毒、中度以上烧伤。除此之外的病种不报销。
经现场急救后转送至医院未能住院的患者不予报销。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职工必须办理医疗保险,这也是为了保障职工生病时的治疗,在职工生病后可以以医疗保险报销一定的比例,从而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急诊报销内容:
1、不给报销的项目:里程费、等时费、担架费、急救出诊费、丙类药品、乙类药品的自付部分、5%卫材费。
2、给予报销的项目:医疗护理抢救费、诊疗费、处置费、监护费、药费、卫材费、吸氧费等急救费用总额的50%为患者返款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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