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8周岁儿童,需该儿童同意。
这就是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它明确了收养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而不是收养人,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解决收养关系问题时应该从被收养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量,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收养关系纠纷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引导,为保护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中国收养法,收养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民法典认可了8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独立做出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中国收养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可以被收养。而民法典实施以后,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父母已经去世的孤儿;亲生父母失踪或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亲生父母有如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的条件改变了
中国收养法列举了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4个条件: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而民法典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这样一来,有过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便不能收养子女。另外,在“没有子女”这一条件上,民法典修改成了“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满足了仅有一名子女的人对收养子女的需求。民法典还将收养子女的人数由“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父母已经去世的孤儿;亲生父母失踪或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亲生父母有如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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