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学历人才落户
驻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招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迁入市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下同)落户:(一)符合《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受到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近3年荣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含累计),且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含职业院校及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含累计),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亲属投靠落户
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办理过在济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1年。
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随父随母自愿,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允许来济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来济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居住就业落户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含累计),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公寓),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或已办理网签手续且已交房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迁入市区落户。
干部调动落户
基本条件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迁入市区及三县(平阴、济阳、商河)落户。
招生迁入落户
情况一
驻济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新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
情况二
驻济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
应届毕业落户
情况一
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本市以外生源,下同)毕业生
情况二
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或未就业
退伍安置落户
由安置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接收的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可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易地安置地办理落户。
转业干部落户
经市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军属随军落户
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回国定居落户
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迁入鼓励落户区域落户
市内五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区域落户按此政策执行。
鼓励落户区域实施范围为:天桥区的大桥、桑梓店街道及历城区王舍人、鲍山、郭店、唐冶、港沟、彩石、孙村、临港、遥墙、董家、巨野河街道及唐王镇。
长清区、章丘区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区域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符合优化落户政策迁入本区域的,参照迁入优化落户区域条件和手续办理。
落户条件
在本区域内同时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含累计)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区域落户。
迁入放开落户区域落户
济南市以外及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区域落户按此政策执行。
放开落户区域实施范围为:长清区、章丘区。其他市内五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常住户口居民迁往本区域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符合优化落户政策迁入本区域的,参照迁入优化落户区域条件和手续办理。
落户条件
在长清区、章丘区街道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区镇区范围内,同时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市内户口平迁
情况一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员(含在鼓励落户区域租房落户人员,放开落户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及按市外迁入办理人才、居住就业、政策落户、亲属投靠类落户人员)
情况二
夫妻、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投靠城镇亲属迁移,共同居住生活、属市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户的
情况三
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等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在工作地居住的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以及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往现单位集体户(仅限原集体户成员迁入),符合条件的市区常住户口居民
出生登记落户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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