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1、闽江特定河段(自闽清县水口电站坝下至入海河口)、九龙江特定河段(自西溪左岸康山隔堤至桂林排涝站)、晋江特定河段(自金鸡拦河闸至入海河口)所有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其他河段和其他河流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单个可(限)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在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采砂许可;还有经公开招、拍、挂程序中标的、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申报材料齐全。
2、(县级)闽江、九龙江、晋江特定河段以外的其它河段以及本省其它河流的河道采砂项目按以下规定许可: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单个可(限)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在十五万(含十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许可发证;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单个可(限)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在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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