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工伤认定中的“工作相关性”理论: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认定伤害与工作相关。这种“相关”直接左右着法律保护的实际维度与具体边界,决定着工伤判定的要件构成与量化标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采用全面列举方式,这种立法模式的好处是类型清晰、要件明确、简单具体便于把握,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三工”因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用以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
工作时间一般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应包括本职工作原因,亦应包括其他工作原因。实践中,劳动者的职能分工往往具有局限性和非周延性,不能完全涵盖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许多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还从事大量分工模糊、职能交叉、相互补位和临时安排的工作。判断职工受伤的原因,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职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工伤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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