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功能包括
刑罚功能是国家运用刑罚惩罚犯罪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刑罚功能主要是刑罚目的的外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的功能:
1、个别预防功能。即刑罚对犯罪人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点:其一,个别威吓的作用。其二,限制或剥夺其再犯能力的作用。其三,教育改造的作用。
2、一般预防功能。即刑罚对社会上一般人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点:其一,对于潜在犯罪人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其二,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作用。其三,对于一般守法者的肯定作用。它对于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作用。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这一目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刑罚目的主要通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的活动予以实现。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改造他们,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可能实施犯罪的分子,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犯罪。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者关系十分密切,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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