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父母依法享有探望权,但若该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取消。探望权不能随意阻碍、限制或剥夺,但若行使该权利导致子女利益受损,应限制其行使。
法律分析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取消探视权。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拓展延伸
离婚对子女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探视权利并减少负面影响。首先,父母应该尽可能达成协议,尊重对方的权利,并确保子女的利益得到维护。其次,父母应该在离婚前制定一个详细的探视计划,包括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以确保子女的探视权利得到保护。此外,父母应该避免在子女面前谈论离婚和争执,以免给他们带来心理压力。最后,父母应该尽可能保持稳定的生活和家庭环境,以减少离婚对子女生活的影响。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保护子女的探视权利并减少离婚对他们产生的负面影响。
结语
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但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应给予必要限制。离婚对子女影响不可避免,但父母可以通过协议、制定探视计划、避免在子女面前谈论离婚和保持稳定的生活环境等措施,保护子女的探视权利并减少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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