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将按照法律规定作为监护人。一般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批准。如果指定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监护人的能力、行为和道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进行选择。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老年人可以指定子女进行监护。老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一般按照法律规定作为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批准。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按照特殊程序审理确定。如果指定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强弱、行为和道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进行选择。
拓展延伸
老年人监护计划的制定需要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等因素。首先需要确定监护人的身份,可以是亲属、朋友或专业机构。其次需要考虑老年人的住所、医疗保健、饮食、娱乐等方面的安排。同时还需要考虑老年人的财产管理,包括资产保护、遗产规划等。在制定计划时应考虑到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充分尊重其权利和尊严。最后需要制定监护计划的执行细则,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监护计划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制定老年人监护计划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老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可指定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作为监护人,由居民委员会批准。如指定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不利于被监护人,法院可根据监护人能力、行为和道德情况,选择对被监护人有利的人。制定老年人监护计划需考虑身体状况、住所、财产管理等,尊重其权利和尊严,制定执行细则,确保老年人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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