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惠的原则,一国对驻在本国的他国外交代表及享有外交代表资格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主要包括:
1、人身、寓所和财产不受侵犯;
2、司法管辖豁免;
3、免除捐税;
4、免纳关税、行李免检;
5、免除作证义务。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
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
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
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条
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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