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
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4、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应当)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权利本位指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公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概括地表达了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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