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表现如下:
1、多式联运合同是双方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
2、多式联运合同是有偿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尽管可用多式联运提单证明,但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没有具体体现形式;
4、多式联运合同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收货人不参加合同订立,但可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约束;
5、多式联运合同有时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等内容,这些内容由双方议定。
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二条
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单据。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联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应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依照发货人的选择,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中应当包括15项内容,其中包括:货物的品类、标志、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危险货物的性质、货物的外表状况、联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联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货地点、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联运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等。不过,多式联运单据中若缺少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其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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