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有六点,分别如下:
1、参与人员不同,破产重组中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股东均参与重整,而破产清算中的参与人员主要是清算组;
2、后果不同,重整成功的,企业可以重新生产经营,而破产的企业只能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
4、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
5、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6、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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