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它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在第七章,又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虽然新法没有明示国资委的监管职能被去除,但我认为,它朝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方向迈出了清晰的一步,为厘清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人关系打下了法理基础。
2、它扩大解释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新法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把法律起草过程中争论不休的金融国有资产是否适用新法的问题解决了,也为下一步统一的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出现留下了端口与空间。
3、它使国有企业改制与资产转让有了较明确的法律依据。新法专列一章,重点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使得实践中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议论较多的国资流动性问题有了新的法律依据。
4、它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了操作的基础。新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家作为出资人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实行预算管理。这部分回答了国家举办国有企业的目的问题,即除了少数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国有企业允许亏损之外,国家举办国有企业的目的理论上是让其赢利。
一、国有资产有哪些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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