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周转金不合法。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收取水电周转金不合规定。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能源供应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费用应直接向终端户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水电周转金定义:
小区公共水电周转金,是物业事先向业主收取的,用于替各业主交纳公摊部分的水电费的资金。物业在每个月指定缴费日前,先替各业主交纳公摊部分的水电费,然后再向业主收取。但由于小区里面有些房子是业主投资的房产,或者因为有些业主外出等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费,这将产生水电滞纳金。
综上所述,物业如果没有事先向业主收取周转金,物业就要经常替业主代缴公摊水电费,长久下来,物业的经济压力会很大。于是物业就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来垫付,但这笔水电周转金是属于业主所有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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