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但是影响国家安全和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外。
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以一定组织形式出现的法人;既包括营利性机构,也包括非营利性机构,如工厂商超公司店铺等各类型大中型及中小微企业及个体户等,因此企业、居民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构成了市场主体的诸要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社会成员或者居民始终是小商品经济中基本的市场主体。2018年12月25日,国新办举办发布会介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改革发展40年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说:“40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数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9万户,增长到2018年11月底的1.09亿户,增长了222倍,日均新设市场主体5.8万户,日均新设企业1.8万户。千人企业数量达24.7万户,较商事制度改革前的2013年11.36万户增长了11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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