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承运人权利如下:
1.按国家物价局规定收取旅客客票价款及行李托运费。
2.按规定要求无票乘车、超程乘车人补缴票价款及超过规定的行李托运费。
3.拒绝乘客要求改变规定线路及超速驾驶的要求。
4.按规定检查旅客行李中夹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及其他可能危及运输工具和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和其他的违禁品(如毒品等)。
一、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在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的运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在运输中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死亡,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以下情况承运人才不承担责任:
1.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2.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负有救助的义务,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二、客运合同订立的要求是什么
客运合同订立的要求是:
1.客运合同的主体存在双方当事人,即旅客与承运人;
2.客运合同必须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3.客运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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