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给付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表现在债务人不仅实施了不符合债的规定的履行行为,而且此种履行侵害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权益,因此,加害给付为附带损害。即加害给付乃是指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失。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既可以以合同之债提起请求,也可以以侵权之债提起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债权人可以选择,但是一旦选择就不可更改。
一、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与什么有关
不完全给付也称不良给付或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已为给付,但其给付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是:
1、有履行行为;
2、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3、可归责于债务人。
在清偿期间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延迟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须就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二、债权转让的效力是如何的
外部效力:
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也只能依其份额履行债务。构成连带债权时,应按连带之债处理。
2、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部效力: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告知受让人,让与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
3、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5、让与人一般不得将已让与的债权重复让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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