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附加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主要刑种之一,其打击犯罪的作用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适用的具体范围和原则,罚金刑适用在实践中过于随意,在一些并处罚金的案件中尤为突出。罚金刑与主刑的适用脱节,导致轻罪或重罪。只有根据刑罚中主要刑罚的处罚档次建立规范的罚金刑罚档次,才能真正做到罚金刑适用中的罪刑一致。
1、根据主刑确定罚金刑的适用是刑事处罚原则的要求。不难看出,附加刑的适用范围总是与主刑的轻重密切相关。无论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还是没收财产的适用,这一刑罚的适用原则基本反映出来。罚款刑作为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没有理由脱离这种附加刑的轨道。
2、脱离主刑适用罚金刑,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平等。因为罚金刑的执行与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罚金刑的执行效果可以在执行前预测。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总是习惯性地提前检查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并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确定罚款金额。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有钱多罚,没钱少罚。笔者认为,这违背了刑罚适用原则,严重损害了罚款适用的严重性,应予以制止。
3、没有主刑适用对罚金刑适用的限制,容易造成罚金刑适用混乱。由于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的适用,而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同,罚金刑的适用无法形成统一,确定的标准比较混乱。
四、割裂罚金刑适用与主刑适用有关,易滋生司法腐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在处理一些犯罪情节不严重的财产犯罪时,往往过于依赖罚金刑,往往会出现主刑相对轻微但附加罚金刑非常严重的现象,这无疑会增加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的风险,影响司法公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