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订了14个不平等条约。
1、1840-1949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共约包括:《南京条约》、《南京条约》、《望厦条约》、《黄埔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瑷珲条约》、《勘分东界约记》、《勘分西北界约记》、《马关条约》、《中日辽南条约》、《辛丑条约》、《二十一条》(“五九国耻”)、《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2、驻军权:根据1901年《辛丑条约》第9款的规定,帝国主义国家在华享有驻兵的特权。该条款称:“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道无断绝之虞。今诸国驻守之处系:黄村、廊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
3、内河航行权:帝国主义国家的船只不仅可以在中国领海任意往来,而且可以在中国内河自由航行,如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第10款规定:“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具可通商”。并“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通商之区”。
4、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对居住在驻在国领土上的本国公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种制度是西方列强侵犯弱小国家主权、掠夺弱小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中国是受领事裁判制度危害最深、时间最长的国家。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英国在华享受领事裁判权。
5、海关管理权:1853年,英、美、法三国以上海小刀会起义使“海关行政陷于停顿”为借口,迫使上海道台在次年6月订立了《上海海关征税规则》,并于同年公布英、美、法“三国领事通告”,攫取了上海海关管理大权。
6、设立租界权: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规定:英国人可以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永久居住。这一规定后来成为西方列强在中国各口岸建立“租界”的根据。1853年,英国在上海设立了租界。不久,美国和法国也在上海建立了租界。1849年,英、美在上海的租界合并为公共租界,最大时面积达到8万亩以上。1854年,公共租界设立“工部局”。最多时在中国的外国租界多达几十处,分布于上海、天津、广州、重庆、福州、厦门、汉口、九江、长沙、沙市和烟台等城市。在“租界”内,帝国主义侵夺中国主权,形成国中之国,并使租界逐步发展成为扩大对中国侵略的桥头堡。
7、片面最惠国待遇: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特别规定:英国对中国享有片面的最惠国待遇。该条约称:“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后来其他列强也群起效法,给中国带来无穷的祸害。
8、勒索巨额赔款:在中国近代,帝国主义向中国发动了一次次侵略战争,强迫中国签定了无数的不平等条约,也勒索了巨额的战争赔款。据统计,全部赔款约在19.53亿银元,相当于清政府1901年财政收入的16倍,1901年全国工矿总资额的82倍。
9、割占和蚕食中国领土:1843年的中英《南京条约》第3款规定:清政府“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南京条约》的签定和香港割让英国,使中国的领土完整开始遭到破坏。以后其他西方列强纷至沓来,中国大片河山沦入帝国主义之手,仅俄国一国就侵占了中国约150万平方公里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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