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的特性有灵活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资金使用上的特定性。
1、灵活性。政府非税收入既可以按照受益原则采取收费形式收取,又可以为特定项目筹集资金而采取各种基金形式收取,还可以为校正外部效应而采取罚款形式收取等,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时效性的特点;各地方可以根据不同时期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因此,政府非税收入在时间、范围、形式、标准等方面都比税收要灵活得多。
2、不稳定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来源具有不确定和不稳定的特点。由于非税收入是对特定的行为和其他特定的管理对象征收,一旦该行为或该对象消失或剧减,某项非税收入也会随之消失或剧减。
3、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总是和社会管理职能结合在一起,有特定的管理对象和收取对象。虽然收费的对象可能存在项目上的重叠和交叉,但不具有普遍性,未发生受管制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排除在这一管理和征收范围之外。
4、资金使用上的特定性。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往往与其收入来源联系在一起。五是政府非税收入不是执收单位的自有资金,它具有“三权”属性,即“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政府,管理权属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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