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的主要职能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1、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中共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两种主要形式。
2、政协委员权利可归纳为: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政协委员的义务可归纳为: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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