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代理终止的情形有:委托事务处理完毕的、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的、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
一、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区别有什么
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人。委托合同是一方委托别人处理某项事务,另一方接受委托协议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不同的代理制度一般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类型。委托合同只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无关。代理人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经济行为和简单的事实行为。
二、委托合同中止有哪些情形
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的;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
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或者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三、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与后果是什么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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