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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
2024-06-26 14:42:47 责编:小OO
文档

江西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江西****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县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有异议,现申请进行重新鉴定,要求依法撤销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21年3月3日申请人与***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5日止由***承包申请人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雇佣***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个人行为,与申请人无关。虽然2021年3月14日***受伤,但因申请人与***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并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了吉人社工伤认字「202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上述情况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了发文对象为申请人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上述事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且非法。因此,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也是错误的,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上述文件作出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也是与事实不符的,是错误的。同时鉴定结论鉴定为伤残十级也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现申请人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为此特请求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撤销该鉴定结论;
此致
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江西****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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