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_____,男,汉族。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赵______,女,汉族。
上诉人刘_______________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419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1.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一方的所谓的证人“张卫”提供虚假证言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敢以真实身份向法院作证,此有前北焦村村委会的证明和无极县公安局的证明可以证实前北焦村没有张卫此人,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不敢亮明的证人证言,且是单一证言,值得采信吗?其次证人“张卫”作证时上诉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且上诉人对证人张卫发问拉了几车、从什么地方拉的嫁妆等问题时,证人根本不知如何作答,然一审判决以证人张卫已出庭作证并经上诉人质证为由对证人的虚假证言予以认定,从而得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难道证人出庭作证证言都是真实的,都能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吗?再次媒人也知晓被上诉人一方是否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一审法院在为被上诉人一方调查媒人时根本没有询问媒人嫁妆的问题,其无疑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最后一审判决以虚假证人提供的虚假证言和被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为由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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