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xxx,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xxx.
代理人联系电话:26146633、27782006
被告一:xxx,男,xxxx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xxxx区xx镇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 系xxx区xx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 地址:xx市xx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 联系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 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 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 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 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 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 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 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 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x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xxxxx号货车沿xxx路东往西行驶至xxxx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二于2004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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