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购买营业房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后,却又遭遇开发商的债权银行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购房者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行为,使购房者的利益面临巨大风险。这种较为少见的房产撤销权纠纷,为购房者如何安全购房敲响了警钟。
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13户购房者先后与成都新*药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些营业房,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将这13户购房者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的是中国农*银行成都锦城*行(下称锦城*行),而被告正是出售营业房的新*药公司。原告锦城*行以“新*药公司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损害了银行债权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新*药公司与13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1998年,锦城*行向新*药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到期后,新*药公司一直未还贷款。
成华区法院于今年4月判决认为,新*药公司销售给13户购房者的房屋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新*药公司与13户购房者在实施交易行为时具有损害债权的恶意。据此作出判决,13名第三人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