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二、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三、税务局完税、注销所需文件:
1、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表;
2、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3、企业金税卡,IC卡移交清单(防伪税控企业提供);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发票购用印制簿;
6、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7、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签发的终止通知书或者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表;
9、最后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工商注销所需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外资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7、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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