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外注册的公司如何清算
外资公司正式启动解散、清算程序之前,必须向公司所在地的原审批机关(各地区的外经贸委部门)申请批准,且提供以下所需的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之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公司解散的批件,并且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添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清算组的成立、备案与公告
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组,然后开始进行清算程序。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应包含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与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并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组成立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所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须加盖公章;
(2)公司所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须公司加盖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亲自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清算委员会所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跟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及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等,必须经过企业权力机构确认之后,提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清算委员会依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所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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