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一般装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如下:
(一)开工预付款(30%~40%)
通常而言,业主在和家装公司签订正式装修合同后,开工预付款是应该支付给家装公司的第一笔钱,一般都是基层材料款和少量人工生活费,比如一开工就要使用的材料(木工板、水泥、河沙、电线、木条等等)。由于家庭装修工程量相对而言于公共建筑装修工程量小,加之一般客户在家庭装修开始之前资金就已经准备就绪,所以在和装修公司签订了正式装修合同以后,预付给装修公司大约工程款的30%~40%作为工程起动资金是较为合理的。
支付数量合适的开工预付款,可以保证装修材料的及时购置,不影响工期的按时推进。但是,开工预付款的比例和具体数额最好在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中明确标注,在订立装修合同前,要求装修公司出具详细的工程报价单和选用的材料单,以及装修工艺流程,做到心中有数,而且一定要在首批工程用料验收合格后再交付。
(二)随着工程进度推移,等到自己居室内的基层工程量已经基本完成并验收后,就可以考虑支付中期进度款了。这个阶段,不同业主可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高低决定中期进度款的支付数量,一般应支付工程款的30%~50%为宜,因为饰面材料往往较基层材料贵一些,如果这个时候出现资金问题,最易出现耽误工期的情况。
在装修工程进展一半时,也要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要求装修公司出具验收单,验收合格后可以交付中期款,如果装修公司不同意验收可以拒付工程的中期款。如果在交付中期款之前,装潢公司要求对所有的增减项目签字认可,已经完工的项目,还要交纳相应的费用,这个时候一定要冷静,一定要认真核查所有的项目是否属实再签字,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毕竟这直接牵扯到业主的实际利益,马虎不得。同时要养成任何项目做完了,都亲自核算一下面积的习惯,做到一切心中有数,就不用担心装潢公司报假账了。
(三)竣工尾款(10%)
中期进度款付完以后,应等到工程基本完成再支付10%的工程款作为工人工资,起到稳定军心的作用,让工人安心把剩下的收尾工作做好。
工程全部完工后,更必须要验收合格才可支付工程的尾款,验收时认真核对增加的项目是否做完了,质量是否合格,尺寸是否正确,和预算单上的尺寸大小、数量是否完全一致。这样在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返工,由此超过的工期由装修公司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四)维修保证金(5%)
最后,工程竣工并将现场清理干净后,购房者还须保留工程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半年后支付,其余工程尾款在竣工验收完毕,甲、乙双方都感到满意后一次性支付给装修公司。
另外,有些客户在工程竣工后故意拖欠工程尾款,以为这样可以令装修公司不断为其改动、返修。其实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长此下去会令装修公司产生反感,不但不能促进返修进度,反而会使今后的售后服务无法保障。所以客户对竣工验收中存在的明显问题要令装修公司在短期内整改,并表明支付尾款的合理条件,抱着协商解决的态度与装修公司达成共识,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请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协调
一、租房后装修合同期满房主应否补偿装修款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法律不予支持。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装饰、装修虽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相反出租人却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其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如何证明装修款是自己出的
可以通过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明装修款是单方出的。
房屋和修装饰物的购买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分割共有物的方法进行分割。房屋装修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房屋和装修装饰物的购买均属于个人财产,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男方所有,女方由于装修而增值的部分,男方折价退给女方。
房屋装修款属于发生在夫妻期间,也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在离婚的时候当做共同债务处理是合情合理,不能够由一方全部承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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