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并腔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宽州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绝巧衫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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