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车”,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这是一个单一的量化认定标准,不论行为人的意识清晰程度和控制能力,只要达到此标准就可以认定醉驾。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等说法都是错误的。
当前,我国交警部门在处理醉驾时通常要对驾驶人员进行两次检验,即先进行呼气检验,若呼气检验结果达到或者接近醉酒标准,则还需要进行血液检验。根据《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行为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但对恶意逃避酒精检测的行为,《意见》作了特殊规定:一是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三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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