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即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即免除返工、修复义务,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但是,对于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是不能包括在内的。
1、发包人使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对其使用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参加验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返工等等,这也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时,提前使用了,此时承包人不再承担返工、修复义务,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2、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了质量问题可能会严重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目的是督促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时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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