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关于同意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决议。2、外资企业向主管商务部门申请解散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主管商务部门应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递交的有关申请文件之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3、自主管商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成立清算组,指定具体的清算组成员及其负责人。4、清算组成立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履行有关通知义务。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知其全体债权人并向主管工商局登记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5、清算组清理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提出资产折价及计算方法,编制清算方案。6、清算组执行清算方案,收回和处置资产,并按照如下顺序承担有关费用和债务。8、清算组应及时完成税务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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