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会救助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落实:
(一)机构名称县级统一为社会救助局,乡镇(街道)[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下分别简称县、乡、村]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中心,城镇社区为社会救助服务站,村设社会救助申报点。
各层级社会救助机构牌匾,全市统一规格,统一式样,县区制作,规范挂牌。
(二)30万人口以下的县,争取配备社会救助局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超过30万人的按每增加10万人增配1人的比例安排;乡级按每1万人配1人的标准配备;社区配专职社会救助专干,村配兼职民生员。
所有工作人员需培训后挂牌上岗,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三)县级低保工作经费争取按上年上级下拨城乡低保资
金总额的3%以上,乡级按每名低保对象不低于10元,村级按每名低保对象不低于15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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