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假药致死时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相对于患者来说是药品的销售者。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向患者承担 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向患者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制造假药的经销商、生产者追偿。 其一,医患双方在选择用药上应为 买卖合同 关系,受 合同法 调整。即使医院对其所销售的药品质量不合格无过错,也应当赔偿买方的损失。 其二,医患双方有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根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医院应承担药品违反明示质量标准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销售者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医院所出售的药品不符合明示的质量标准,其责任系 侵权 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一种竞合,尽管医院无过错,作为患者有权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主张赔偿。 其次,医院应承担因药品违反默示质量标准的责任,即应承担缺陷责任。从损害结果分析,涉案药品不但不符合明示的质量标准,而且造成患者人身伤亡,实属产品有缺陷。因此,根据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一法律规定,药品不符合默示质量标准即产品有缺陷,医院应承担对患者的赔偿责任。 当然,医院有权向其他责任方追偿。 假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病人使用的药品是假药。 2、病人有损害后果。假药对病人的损害后果有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后直接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二是使用后虽无直接损害,但却达不到治疗目的,造成可以治愈或者减轻的病情恶化,延长治疗时间,增加经济损失或者出现病人残疾、死亡。目前关注第一种损害后果的较多,而忽略了第二种损害后果。 3、使用的假药与病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假药索赔诉讼属于产品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医疗机构相对于患者来说是药品的销售者。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向患者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向患者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制造假药的经销商、生产者追偿。患者在假药索赔 民事诉讼 时有选择权,可以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考虑,选择起诉医疗机构、销售商、生产者中的任何一个,也可以把医疗机构、销售商、生产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三方应当互负 连带责任 。 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问题,您可以通过网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