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前者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承担责任,后者在债务到期时向担保人要求偿还。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可在主合同纠纷未解决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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