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恋爱期间的转账从根本来说是出于自愿的,不存在逼迫和欺骗。但在被出轨分手后,想要要回转账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没有法律依据,能要回恋爱期间的转账。恋爱期间的转账都属于自愿行为,法律是没有提供保护的。从道德层面来说,他应该还给。但从法律层面来说,他并没有这个义务。所以,若是他执意不愿还钱,不如潇洒放弃。就当自己是认错了人,或者是花钱买了一个教训。以后再不会做这种事情,这样也算值了。
由该财产的性质来决定。首先需要分清该财产的性质,如果是第三者的个人财产,不是原配丈夫赠送给其的财产,那么原配就没有追回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第三者的财产是原配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的,那么就可以通过诉讼追回,必须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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