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债权人请求债务偿还的归属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公司与债权人的约定,债务可以由其中一家公司承担或其他方式偿还;二是若没有特别约定,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除非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有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分立前的债务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向谁请求偿还债务
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
(二)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债务分立后,债权人应如何选择合适的债务清偿方?
在债务分立后,债权人面临着选择合适的债务清偿方的重要任务。首先,债权人应仔细审查债务分立协议,了解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债权人应核实各个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以评估其清偿能力和可靠性。此外,债权人还应考虑与各公司的关系,例如合作历史、信任度等。最后,债权人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法律意见和建议。综上所述,债权人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谨慎选择合适的债务清偿方,以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有效清偿。
结语
在公司分立后,债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债务清偿方。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了另外的约定。因此,债权人应仔细审查债务分立协议,了解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核实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在做出决策之前,债权人还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法律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谨慎选择合适的债务清偿方,是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有效清偿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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