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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3-10-04 13:56:2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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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对出口骗税犯罪手段作了明确定义。《解释》规定: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是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是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是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是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其他欺骗手段”:一是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是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是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是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二)对犯罪数额进行了界定。《解释》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三)对犯罪情节作了明确界定。对何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解释》明确如下。

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四)对出口企业明知有骗税意图仍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业务而导致骗取出口退税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规定了从重或从轻量刑的几种情况。特别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骗税犯罪活动的,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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