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人是否就是家暴行为
1、打人不一定就是家暴行为,要看对象是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暴与打人没有本质区别,说起来都是打人。要说区别,就是打人可能既针对家人也针对外人,而家暴是专门针对的家人。
2、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是什么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在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并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多在家里,鲜为人知,而家庭内部事情普遍被看作是一种个人隐私,公众对此往往“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主动介入,而且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
3、发生的经常性。家庭暴力是一个经常性的行为,是一个时间慢慢推移的过程,是一个长期性和渐进性并存的过程。每年有四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有3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
4、时间的周期性。西方学者提出暴力循环理论,认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生是有规律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环过程,包括愤怒积蓄期、暴力发生期、道歉和原谅期、蜜月期四个阶段组成。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从好到坏再从坏到好,是一个反反复复的过程。
5、行为的违法性。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且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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