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会会员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力是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选举权,就是工会会员有选举出席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组织领导人的权利。
被选举权,就是工会会员有被选举为出席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组织领导人的权利。
表决权,就是会员有权对工会委员、工会领导人候选人,工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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