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料资源税计算方式:
1、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资源税征收范围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目前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