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如下:
1、企业合并,就是一个企业控制了另一个企业,即控制企业能决定被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政策和决策的权利;
2、非企业合并,就是一个企业对另外一个企业进行投资,但是投资额度,还没有达到控制企业的情况,也就是说不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方针、政策与决策的决定权。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合为一体,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过程。企业合并产生的结果是新企业的资产等于各个合并企业的资产总和。
企业合并可以为以下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后,其中一个企业接收了其他企业的资产(其中包括债务)后继续存在而被合并的其他企业被解散的合并方式。在这种企业合并方式中,解散的企业称为被合并企业,继续存在的企业称为续存企业;
2、新设合并,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后,在所有企业都解散的基础上,设立一个新企业的合并方式。企业合并的效应主要是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间进行合并的主要动机如下:
1、加快企业的发展,如尽快扩大市场的占有率;
2、形成经营和生产多角化;
3、控制原材料、资源,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支配力;
4、形成规模经济,组织大批量生产;
5、获得税收、金融上的好处,这种动机需要与政府政策和金融企业的政策有关;
6、吸收更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如为了获得某项技术,购买掌握这项技术的企业;
7、救济经营不善的企业;
8、便于人事上的安排。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