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以下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庭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庭的必要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本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庭成员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
(4)未公开发明或未发表的工作。
(5)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
(6)被执行人获得的奖章和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其他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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